政策资讯 | 深圳市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时间: 2023-08-22
来源: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

近日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等四项指引意见的函,原文如下:



附件1:
深圳市电动汽车集中式充电场站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评价方式,包括对充电站的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其中包含先进性、市场影响、规模效应、设备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多项涉及技术、运营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打分。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评价分级活动,也适用于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规范其运营活动并进行自我评价,以及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方(如车企、主管部门等)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

3.2 充电站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专用场所,由多台集中布置、本地集中管理的充电设备,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配套设施等组成。

3.3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4 充电设施运营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4.基本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服务评价的基本要求,待评价的充电站及其充电设备必须满足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4.1 设备合规
充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须至少满足以下国标及行标:

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交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具备充电设备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测试机构具备CNAS 资质)和/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证书(证书须包含以上标准),以供评估其设备合规性。设备合规性通过现场一致性检查和测试来验证。

4.2 设备一致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采用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多种管控手段,确保充电站内实际安装的充电设备与通过第三方型式试验的样品的一致性,包括型号,规格,外观,内部主要电气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线缆、充电模块等)。

4.3 充电保障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对充电过程可能引起的损失进行投保,保险应涵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等信息(至少提供产品险)。

4.4 变压器要求
2022 年以后,充电运营主体自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变压器,其能效等级应满足GB 20052 - 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5.评价指标
根据充电站的实际情况,从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等维度进一步评价分级。

5.1 技术表现
对充电站采用的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运维相关技术等基于其技术表现,设置了2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先进性和节能效应。

5.2 行业表现
对充电站的运营服务基于其行业表现,设置了3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规模效应、市场影响和合规管控。

5.3 服务表现
对充电站的运营服务基于其服务表现,设置了5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设备管理、环境管理、车位管理、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5.4 充电站服务评价项目表

表1-1 充电站服务分级评价项目表



附件2


深圳市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分级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


1.总则
本指引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服务评价方式,包括对分散式充电设施的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其中包含先进性、市场影响、规模效应、设备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多项涉及技术、运营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打分。

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第三方机构实施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评价分级活动,也适用于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规范其运营活动并进行自我评价,以及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方(如车企、主管部门等)对其符合性的确认。

3.主要术语和定义

3.1 充电设施

采用整车充电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设施和分散充电设施。

3.2 分散充电设施
结合分散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结合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充电设备、供电系统、配套设施等。

3.3 充电设备
以传导或无线方式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连接,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3.4 充电设施运营
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4.基本要求
本部分规定了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进行服务评价的基本要求,待评价的分散充电设施及其充电设备必须满足本部分的所有要求。

4.1 设备合规
充电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和非车载充电机)须至少满足以下国标及行标:

交流充电桩: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NB/T 33002 《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
NB/T 33008.2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交流充电桩》

非车载充电机:
GB/T 1848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第1 部分通用要求》
GB/T 27930 《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
GB/T 34657.1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1 部分:供电设备》
GB/T 34658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一致性测试》
NB/T 33001 《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 33008.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具备充电设备的第三方型式试验报告(测试机构具备CNAS 资质)和/或第三方机构的认证证书(证书须包含以上标准),以供评估其设备合规性。设备合规性通过现场一致性检查和测试来验证。

4.2 设备一致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采用出厂检验、到货验收等多种管控手段,确保充电设施内实际安装的充电设备与通过第三方型式试验的样品的一致性,包括型号,规格,外观,内部主要电气结构,主要关键零部件等(包括但不限于充电枪、线缆、充电模块等)。

4.3 充电保障性
充电运营主体应对充电过程可能引起的损失进行投保,保险应涵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且能提供有效期内的保单等信息(至少提供产品险)。

4.4 变压器要求
2022 年以后,充电运营主体自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变压器,其能效等级应满足GB 20052 - 2020《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要求。

5.评价指标
根据分散充电设施的实际情况,从技术表现、行业表现和服务表现等维度进一步评价分级。

5.1 技术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采用的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运维相关技术等基于其技术表现,设置了2 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先进性和节能效应。

5.2 行业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基于其行业表现,设置了3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规模效应、市场影响和合规管控。

5.3 服务表现
对分散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基于其服务表现,设置了5个二级评价指标,分别是设备管理、环境管理、车位管理、服务管理和安全管理。

5.4 充电设施服务评价项目表

(以上为部分内容,全文请前往官网查看)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