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粤B车牌新政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年版的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即将于本月过期
2019年版的《实施细则》出炉!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7日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小汽车数量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小汽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小汽车指标。
第三条 小汽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通过摇号、竞价方式配置或按规定直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按规定申领取得。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小汽车增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小汽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增量指标配置分类、额度、比例、方式的确定与调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人居环境、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制订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取得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的条件、情形,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小汽车后,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或个人办理转移、变更等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八条 小汽车指标不得转让,有效期为6个月。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2014年12月29日印发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2日印发的《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深府〔2015〕9号)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全文共29页
12460字
所以本文除了附上细则的原文外
(原文在文末)
我们还把重点划了出来
办理粤B指标相关业务的你们
看了这份重点就秒懂了
2019年版《实施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
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
细化分类便于指标使用、管理、更新延续。
2019年版《实施细则》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以摇号方式和竞价方式各配置4万个,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主要有5大调整
❶ 为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
❷ 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3万调整至5万。
❸ 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1(纯电动)”中的“+1”政策。
❹ 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❺ 明确了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
2019年版《实施细则》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条件与2018年版《实施细则》保持一致,但细化了名下没有车辆的具体认定原则,便于实际操作。
申请增量指标的个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❶ 居住地在本市;
❷ 持有有效的准驾车型为C类或者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❸ 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下列情形不视为名下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
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被盗抢,按本细则规定,车主已失去就此车申请其他指标资格的。
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2017年12月31日之前被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标注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
❹ 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❺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行为。
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但不适用纯电动车指标“1+1(纯电动)”政策。
❶ 新增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规定。
❷ 为规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行为,明确了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即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❸ 细化了被盗抢车辆车主申请其它指标的时限和其它条件。新细则明确了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如公安部门立案满六个月仍未追回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在该六个月届满之日起一年内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并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其他指标的规定。
❹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我市登记的车辆,至法院拍卖公告发布时,被拍卖的车辆及其所有人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相关车辆拍卖成交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就该被拍卖车辆获得更新指标。
被拍卖的车辆或所有人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更新指标条件的,买受人应当持有效的相应类别的指标证明文件和拍卖成交法律文件,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的规定。
❺ 明确了其他指标使用类型如何确定的规则。
❶ 增加了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了“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
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
❷ 增加了个人申请更新指标的情形,即“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❸ 优化了关于黄标车更新管理规定,新增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的规定。
❹ 新增了“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的规定。
❺ 新增了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❻ 优化了关于名下有强制注销车辆记录车主申请更新指标的规定。之前细则规定,名下有强制注销记录的,车主名下车辆不能更新。
新细则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将 “强制注销”表述调整为“到达报废标准”或“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这两种,同时规定车主名下车辆在2017年12月31日前处于这两种状态之一的,车主名下其它车辆更新不受限制。
❼ 明确了出租车、教练场、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可依据主管部门文件申请其它指标的车辆,在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后,不能申请更新指标。
限购以来,我市实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的规定”。
新细则对该规定中转入方的条件做了细化,便于实际操作。
目前仅拥有一辆纯电动车或持有纯电动车指标的个人,只要符合相关情形,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以上是2019年版
《实施细则》的全部重点
想下载细则原文的市民
请扫描以下二维码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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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获取
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途径
只有摇号和竞价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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