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新能源汽车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市2016、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见附件1)、《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见附件2)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2017年我市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是申请、使用地方财政补贴的责任人,车辆生产企业所在地在广州以外的,须在我市设立一家全资销售公司,负责车辆销售、地方财政补贴申领等工作。
二、本通知所指的地方财政补贴仅用于补贴车辆购置。车辆生产企业(包括其在我市设立的全资销售公司)需按扣除国家、地方补贴(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1万元/辆的补贴除外)后的价格向车辆购置单位或个人销售,并据不含任何补贴的实际销售价格开具车辆销售发票。不得以任何形式由购置单位、个人直接或间接承担财政补贴。
三、申请本通知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相应符合财建〔2015〕134号文、财建〔2016〕958号文的有关技术要求。
四、2016年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5〕134号文规定的2016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
五、2017年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财建〔2016〕958号文规定的2017年中央财政单车补贴标准的50%。
六、根据《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办法》,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给予1万元/辆的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包括该部分补贴。
七、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车辆获得行驶证的年度执行。
八、有关地方财政补贴申领、拨付及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附件:1.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2.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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