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给予新能源配送车优先通行证、发补贴、鼓励购买或租赁
佛山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集约、高效、绿色、智能”的城市货运配送体系,规范城市货运配送市场秩序,维护城市货运配送有关各当事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交运发〔2013〕138号)、《商务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邮政局 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城乡高效配送专项行动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17〕91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运办〔2017〕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货运配送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统筹规划、融合发展,重点突破、协调推进,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的原则,培育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实行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
第三条 佛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及考核、先进货运配送组织模式创新、货运配送车辆管理、货运配送车辆通行管控、货运配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货运配送是指为城市终端需求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城市配送一般有生鲜冷链配送、商业配送、邮政快递配送、货运出租、搬场运输等经营业态。
第五条 建立绿色货运配送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各区人民政府及市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发改、邮政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财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等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资源共享与执法联动,共同做好城市配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区域内重大项目落地实施,开展物流园区、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站、停车设施等建设。负责新能源物流配送车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开展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申报、认定、考核、撤销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配送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建立城市配送体制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措施,推动城市配送降本增效、节能减排工作。建立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城市配送管理信息化建设。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城市配送车辆的通行和停靠管理,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研究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相关政策,配合交通运输部门设立城市配送货车临时停靠点。依法查处机动车不按规定行驶、停放违法行为。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创新流通组织模式,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引导城市配送企业加强与商贸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的合作,提高专业化服务水平。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流配送产业发展及重大设施布局规划,协助推进城市配送项目建设。负责在新能源车购置与应用、配送中心建设、先进组织模式推广应用、市场主体培育等方面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建立资金投入机制。
市邮政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快递与电子商务、制造业协同发展意见,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快递电动三轮车相关标准的宣贯、执行力度。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将物流园区、配送中心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用地保障措施。探索将快递服务用房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内容,列入主体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及验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加氢站、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加氢站的运营安全。全过程监管快递服务用房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验收。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智慧菜篮子”工程,实施肉类统一配送发展模式。会同有关部门探索推广生鲜农产品共同配送组织模式,积极做好农产品进城和农资下乡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物流配送车辆标准化技术指导工作,推动城市配送车辆的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建立城市配送标准体系,力争形成城市配送标准化运输模式,提高城市配送效率。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支持货运配送企业建立城市配送信息系统;鼓励企业装备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装备。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医药配送领域发展。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履职工作需要安排落实城市配送发展的相关经费。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配送车辆停车位划设及停靠管理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级财政预算电子政务项目审核工作。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配送物流基础设施、加氢站建设工作。
市供销社立足职能,推进与交通运输、商务、邮政、农业等行业物流资源整合,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建设由商贸批发、连锁零售两个层次和“三农”生产资料、日用工业品、农产品三类产品组成的物流配送体系,加快“三农”等物资产品集散地配送中心建设。
第六条 鼓励从事快消品配送、医药配送、快递配送、农产品和冷藏保鲜产品配送的企业及规模较大的网络型零担运输和快递企业、自有大型配送中心的运输企业发展共同(集中)配送、夜间配送。
第七条 鼓励城市配送车辆使用节能环保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型。
第八条 鼓励城市货运配送企业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加强企业信息化建设,并积极接入佛山智能货运平台。交通运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商务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第二章 示范企业认定考核
第九条 为推进我市绿色货运配送发展,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切实培育一批运作高效、服务规范的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企业,从事城市货运配送的企业可申报绿色货运配送示范企业。
第十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设立的独立法人公司或承担国家法定义务以及特定职能的分公司。
(二)运输型企业自有货车不低于30辆;仓储型企业仓储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综合服务型企业自有、长期租赁仓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自有、长期租赁或合作使用货运车辆不低于100辆。
(三)车辆整洁、外观完好,配送车辆需在驾驶室车门两侧显眼位置喷涂企业名称、服务及监督电话,车厢按规范喷涂佛山市城市配送统一标识。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企业自有或长期以购买服务形式使用货运配送信息平台,实现对货运配送车辆、从业人员、电子路单等信息管理、监测和服务等功能,信息平台能够成功接入佛山市城市货运配送公共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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