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条例拟上升为法律 这四大变化应知道
日前,财政部官网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与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规定了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的4种情况及确定方法,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即维持了《条例》的现行规定。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应当核对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没有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以及完税、免税电子信息与纳税人申请车辆登记信息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登记”.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2000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10%。此次修改的一大变化是,采取税制平移的方式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征税对象由5类车辆改为4类
根据现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和农用运输车等5类。而此次《征求意见稿》将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改为汽车、摩托车、挂车和有轨电车等4类。
税率不变 取消最低计税价格
在税率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维持了现行规定。对此,刘剑文认为,税率保持不变,一方面考虑到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另一方面也不减少财政收入,有利于税法平稳实施。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对此,《征求意见稿》在说明中指出,目前车辆销售市场集中度高、价格公开透明、发票管理严格,纳税人虚假申报计税价格的可能性较小,车辆购置税征管风险可控。为避免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与纳税人实际购车价格出现差异而增加纳税人负担,减少征纳矛盾,不再设定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退回车辆可申请退还税款
《征求意见稿》还新增了“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税款”的规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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