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用新能源车 广东公示智能驾驶细则
12月3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细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12月3日至12月14日。此前首个国家级自动驾驶路测管理规范已经出台,包括北京、上海、重庆、深圳、长春等省市陆续出台了智能驾驶汽车路测相关法规,未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城市开放智能驾驶道路测试。
细则指出,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测试车辆鼓励采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作为动力,同时要包括以下条件:
一是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但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发〔2018〕60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道路测试。
二是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是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是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车辆控制模式、车辆位置、车辆速度和加速度等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五是测试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此外,对于通过实车试验或已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的测试车辆,应提交车辆技术状态一致性证明和接入数据平台,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出具车辆技术状态符合性证明和接入数据平台证明,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建设完善之前,第三方机构应对测试主体的数据监控平台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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