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务厅关于汽车销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3月起施行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省商务厅研究制订了《广东省商务厅关于汽车销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广东省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细则。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经销商可以开展多品牌汽车经营,不同品牌汽车经销商可以共建共享汽车销售网络以及售后服务平台,探索建立汽车零配件等售后服务追溯体系,鼓励建设和运用汽车超市、汽车电商等创新模式销售汽车。
第五条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细则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细则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协调配合有关单位加强汽车销售管理,共同推动汽车流通有序发展。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订贯彻国家商务主管部门政策规章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本细则。
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指导、协调县(区)级商务主管(执法)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县(区)级商务主管(执法)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具体监管行为,督促本行政区内的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按要求完成信息报备工作。
第八条 省商务主管部门指导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建立广东省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 销售行为规范
第三章 销售市场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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