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行进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试行规范)
2017年4月21日是南沙自贸区成立两周年的日子,同时也是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南沙汽车平行进口分会成立的日子。为了促进南沙自贸区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我会特研究制定了《平行进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试行规范)》,并于今日对外正式发布实施。
平行进口汽车维修企业管理规范
(试行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承接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维修服务方面的企业进行管理,保障平行进口汽车售后业务,秉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规范维修企业准入条件、申请材料、责任和义务,以及退出机制,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12年第150号)、《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等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内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自营维修企业)、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推荐承接服务的维修企业(以下简称合作维修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用于维修企业准入管理以及退出管理。
第二章 进入条件
第四条 维修企业进入条件
(一) 应达到《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2014)规定的一类资质,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等相关证件。
(二) 应配置满足《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并定期完成工具、量具设备的标定。
(三)人员条件应达到《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GB/T 21338)的要求,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四)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维修企业,经协会推荐,试点企业认定,可以成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指定的合作维修企业。
第五条 指定维修企业:应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款要求,与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的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该维修企业正式成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合作维修企业,其维修业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行进口汽车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备案材料
第六条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二类以上的汽车整车维修资质证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与试点企业以及保险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
第四章 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维修企业应指定信息填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实在“广州市汽车服务业行业征信服务系统”上,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二类以上汽车整车维修资质等证明材料进行备案。若有变动应即时更新。
第九条 维修企业包含并不限于建立以下追溯体系。
(一)服务标准及流程;(二)维修质量控制标准;(三)配件采购渠道追溯;(四)客户维修信息标准;(五)上传维修记录至“广州市汽车服务业行业征信服务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
第十条 维修企业应对消费者公示。(一)维修服务流程;(二)维修工时收费标准;(三)汽车常用配件价格;(四)维修质量保证期;(五)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广州市汽车服务业协会将定期、不定期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总结消费者反馈意见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向公众公布整改措施,维修企业应配合相关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维修企业应对车辆的维修质量负责,配件品质不低于同质配件,在不少于国家规定质保期内进行保障,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解决消费者维修投诉,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三条 维修企业开展维修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行进口汽车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进入的维修企业将得到以下支持:(一)平行进口车维修信息;(二)提供技术支持及咨询;(三)组织技术及认证支持;(四)提供配件采购渠道信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未涵盖的方面,根据情况之轻重适当处理,准入和退出信息须在平行进口汽车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范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7年4月2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本规范由广东省汽车电子商务促进会南沙汽车平行进口分会负责解释。